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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家发债主体财报“延后交卷”,地方农商行改革亦为部分原因 按照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九条规定,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需要“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,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”。也就是说,债券发行人最晚应该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提交去年财报。 随着年报季结束,一批未能在四月底对去年财报“按期交卷”的发债企业浮出水面。 21?????????????????? ??????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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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林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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